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本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
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
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二、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 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
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潘广成
朱建伟
卢华威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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